第二章 执法主体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方面负有以下职责:
一、对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编制,人财物和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发布有关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的规章制度,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三、管理和实施质量监督工作,对产品质量和市场商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全省"打假"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四、宏观管理全省质量工作,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制定提高我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五、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工作制度,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六、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管理地方标准化的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七、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建立省级最高计量标准,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计量检查测试的授权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对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行为。
八、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运输车辆、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制订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运输车辆、架空索道、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九、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的职业资格工作;管理全省防伪技术产品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