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法岗位责任
第一节 领导岗位责任
一、局长职责
局长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局行使的行政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领导制定行政执法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依法正常进行;
(三)组织建设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保障体系;
(四)担任省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和省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职务,组织领导案件审理、复议和应诉工作;
(五)经常听取副局长、各行政执法单位和法制部门负责人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负责审查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全系统财务收入预算、技术改造和基建项目,审查有关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技成果评审和奖励项目等;
(七)负责领导协调全省防伪技术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八)签署需要局长签署的法律文件,对本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责。
二、分管质量管理与认证工作副局长职责
对局长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质量管理、质量认证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其所分管的行政执法质量负责;
(二)负责审查有关质量管理、质量认证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的草案;
(三)负责领导各设区市质量管理、质量认证工作;
(四)研究质量管理、质量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三、分管质量监督、锅、容、管、特种设备工作副局长职责
对局长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其所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负责;
(二)协助局长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程序,保证行政执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负责组织大案、要案的立案、结案审查,负责对查处重大案件及执法中重大问题的决定;
(四)负责审查草拟的产品质量监督、锅容管特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和安全认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负责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资格、安全认证审批;
(六)负责协调各设区市锅容管特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
(七)负责指导锅容管特安全管理、检测检验、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八)担任省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协助局长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签署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文件。
(九)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四、分管标准化、计量工作副局长职责
对局长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其所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负责;
(二)负责审查草拟的标准化、计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审查江西省地方标准的计划、审批发布;
(四)负责领导对重要标准的宣贯、实施;
(五)负责组织制订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度;
(六)负责领导对重大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
(七)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五、主管法制工作副局长职责
对局长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其所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负责;
(二)负责指导进行立法预测,提出立法建议,组织拟定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负责领导全省系统内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局和设区市局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四)负责领导全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领导全系统的普法及管理工作,领导开展执法工作的宣传报道;
(六)负责指导行政赔偿和错案追究工作;
(七)担任省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协助局长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八)负责本局的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落实;
(九)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节 处室岗位责任
法规宣教处
一、主要执法职责
(一)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申报工作;
(二)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宣传,组织系统普法工作;
(三)组织全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
(四)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六)负责行政赔偿和错案追究工作;
(七)负责对执法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负责本机关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落实。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五)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赔责任追究规定》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依据
三、法定职权范围
(一)法规(包括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1、编制、申报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制定计划;
2、负责组织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
3、配合、协调有关处室的专业性法规、规章起草工作;
4、负责组织对上级交办审议各项法规草案的审查、修改、上报工作;
5、负责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规、规章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就有关问题进行指导,对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
(二)行政复议工作:
1、对行政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进行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3、组织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
(三)组织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
(四)办理涉及到本局的行政赔偿工作;
(五)负责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及证件管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六)组织对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四、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复议职责;
(二)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赔偿和错案追究职责;
(三)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责;
(四)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建议的义务。
五、执法具体目标和要求
(一)积极参与地方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体系;
(二)严格依法审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纠正执法偏差,保障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
(四)深入开展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管理相对人的法制观念,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规宣教处的执法人员在实施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处长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经处长审核、报局长审批的行政行为或事项:
1、按照年度立法计划,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
2、省政府法制办交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会签稿的修改意见;
3、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核行政复议决定书;
4、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核行政赔偿决定书;
5、选派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
6、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计划方案;
7、全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方案;
8、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二)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
1、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参与有关地方法规、规章、送审稿;
2、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和对省直有关部门的会签文稿提出修改意见;
3、审理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起草有关法律文书;
4、负责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文书的送达、归案;
5、负责起草行政执法检查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6、参与组织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工作;
7、参与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8、处长布置的其他工作。
计划财务科技处
一、主要执法职责
(一)拟定本省技术监督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工作;
(三)负责对全省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四)负责拟定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社会中介组织的改革与发展规划;
(五)负责全系统的财务监督工作;
(六)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和奖励工作。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八)《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九)《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十)《江西省计量标准化管理条例》
三、法定职权范围
(一)法规制定工作
1、提出本处专业法规的制定计划;
2、负责起草本处业务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3、对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4、审查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中有关的内容。
(二)监督管理工作
1、组织制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发展规划;
2、组织制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年度计划;
3、负责争取各类资金支持的质量技术监督项目的审计、申报工作;
4、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各类规划、计划项目的管理;
5、组织、协调本系统统计工作;
6、编制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7、对全系统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四、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履行职责;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履行职责;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向局领导提出加强和改进计划、财务、科技工作的建议。
五、执法具体目标和要求
(一)积极参与质量技术监督计划、财务、科技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不断完善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贯彻实施计划、财务、科技方面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纠正执法偏差及不规范行为,杜绝执法腐败;
(三)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组织制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本系统计划、财务、科技人员的法制观念、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计划、科技、财务处执法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一)处长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1、经处长审核,报局领导审批的行政行为或者事项
(1)本处室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办法;
(2)省直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会签稿的修改意见;
(3)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处理意见;
(4)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5)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长期规划及审查意见;
(6)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年度计划报批意见;
(7)争取各类资金支持的质量技术监督的审查意见。
2、处长审批的事项
(1)指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办法和市直有关部门会签文稿的承办人;
(2)制定讲划、财务、科技处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人;
(3)其他审批事项。
(二)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
1、起草本处室业务范围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提出省直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会签稿的修改意见;
3、起草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处理意见;
4、编制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5、起草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中长期规划;
6、起草质量技术监督年度计划;
7、提出争取各类资金支持的质量技术监督技改、基建项目。
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一、主要执法职责
(一)拟订本省质量管理与认证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政府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
(三)管理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四)管理全省质量认证与认可工作;
(五)管理全省质量检验机构的审查认可工作;
(六)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七)组织实施国家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的有关责任规定;
(八)管理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工作;
(九)规范和监督社会质量检验中介机构。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四)国家技术监督局、财政部《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
(六)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
(七)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八)《江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三、法定职权范围
(一)提出本处专业法规的制定计划;
(二)负责起草本处业务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
(三)对有关质量管理与认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四)组织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五)组织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查处工作;
(六)负责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管理;
(七)管理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评审和认可工作;
(八)负责国家对部分商品三包责任规定的落实。
四、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履行职责;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履行职责;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向局领导提出加强和改进质量管理和认证工作的建议。
五、执法具体目标和要求
(一)积极参与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及有关质量管理与认证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不断完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体系;
(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纠正执法偏差,杜绝执法腐败;
(三)加强本系统质量管理人员的法制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
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质量管理与认证处执法人员在质量管理、认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一)处长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经处长审核,报局领导审批的行政行为或者事项:
1、本处室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办法;
2、省直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会签稿的修改意见;
3、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发证;
4、全省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
5、全省质量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处长审批的事项:
1、指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办法和省直有关部门会签文稿的承办人;
2、指定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人;
3、其他审批事项。
(二)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
1、起草本处室业务范围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提出省直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会签稿的修改意见;
3、提出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发证的拟办意见;
4、提出全省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的拟办意见;
5、提出全省质量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的拟办意见。
监督处
一、主要执法职责
(一)管理和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二)组织对产品质量和市场商品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三)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
(四)组织协调全省"打假"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五)《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六)《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七)《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依据。
三、法定职权范围
(一)组织查处生产、流通领域中产品质量、标准化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
(二)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三)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
(四)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五)组织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
(六)承担全省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
(七)负责省局的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负责法定质检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规划布点。
四、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履行职责;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履行职责;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向局领导提出加强和改进质量监督、打假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五、执法具体目标和要求
(一)积极参与质量监督、打假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不断完善质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保障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纠正执法偏差,杜绝执法腐败;
(三)严格依法审理行政处罚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权威;
(四)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本系统质量监督人员的法制观念、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督处执法人员在质量监督打假和行政执法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一)处长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1、经处长审核,报局领导审批的行政行为或者事项:
(1)本处室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办法;
(2)省直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会签稿的修改意见;
(3)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意见;
(4)行政案件处理决定、行政案件办理报批的审核意见;
(5)全省产(商)品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报批意见;
(6)全省打假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报批意见;
(7)全省法定质检机构规划布点方案;
(8)指定产品质量申诉处理、质量仲裁检验与鉴定的承办机构。
2、处长审批的事项:
(1)指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办法和省直有关部门会签文稿的承办人;
(2)其他审批事项。
(二)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
1、起草本处业务范围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提出省直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会签稿的修改意见;
3、起草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意见;
4、承办案件办理报批和重大案件的报告、备案、督办工作;
5、编制省级生产、流通领导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协调和管理各部门、各市、县(区)产品质 量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6、起草全省打假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7、编制全省法定质检机构规划布点方案。
计量处
一、主要执法职责
(一)贯彻执行计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省计量事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四)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
(五)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和管理全省量值传递;
(六)对制造、修理、安装、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商品量的计量行为实施监督;
(七)依法组织对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
(八)负责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含授权)的管理,规范市场计量行为;
(九)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五)《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六)《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三、法定职权范围
(一)法规(包括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1、提出计量专业法规的制定计划;
2、负责起草计量业务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
3、组织制定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
4、对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二)监督管理工作
1、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计量工作规划、计划;
2、监督检查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情况,依法办理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审批手续;
3、组织实施量值传递(溯源),负责组织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发证;
4、负责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考核发证工作,查处无证经营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负责管理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含授权),负责计量授权的考核发证工作;
6、负责组织省级计量认证的考核发证工作;
7、负责监督管理进口计量器具及用于贸易结算等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工作;
8、负责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9、依法组织仲裁检定及重大计量纠纷的调解工作。
四、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权履行职责;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履行职责;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向局领导提出加强和改进计量工作的建议。
五、执法具体目标和要求
(一)积极参与计量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不断完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
(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纠正执法偏差及不规范行为,杜绝执法腐败;
(三)在各行业杜绝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
(四)加强强检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受检率达到100%;
(五)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本处计量管理人员的法律观念、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计量处执法人员在计量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况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一)处长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1、经处长审核,报局领导审批的行政行为或事项;
(1)本处起草的地方性法律、规章、制度、办法;
(2)省直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会签稿的修改意见;
(3)全省计量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
(4)全省计量工作规划、计划的报批意见;
(5)对企业申报国家级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确认的评审意见;
(6)全省计量人员培训方案;
(7)其他需要报局领导审批的事项。
2、处长审批的事项
(1)指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办法和省直有关部门会签文稿的承办人;
(2)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考核发证的审批;
(3)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申报计量认证的审批;
(4)对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授权的审批;
(5)其他审批事项。
3、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
(1)起草本处业务范围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提出省直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会签稿的修改意见;
(3)编制全省计量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
(4)起草全省计量工作规划、计划;
(5)起草全省计量人员培训方案;
(6)组织管理商品量的计量监督工作;
(7)受理、调解计量纠纷,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8)计量标准考核的审批发证工作;
(9)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10)负责贯彻实施法定计量单位;
(11)处长布置的其他任务。
标准化处
一、主要执法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在全省行政区域实行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全省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则、计划;
(三)组织制定江西省地方标准;
(四)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各地方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在全省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三、法定职权范围
(一)负责标准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管理江西省地方标准的计划、审批、编号、发布;
(三)管理规定内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
(四)组织重要标准的宣贯、实施;
(五)组织开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江西省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履行职责;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履行职责;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向局领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五、执法具体目标和要求
(一)积极参与标准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不断完善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
(二)认真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纠正不规范行为;
(三)组织制定全省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标准化处执法人员在省地方标准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注册和对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敝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一)处长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经处长审核,报局领导审批的行政行为或者事项:
1、本处室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江西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报批件;
(2)省直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会签稿的修改意见;
(3)其它需要报领导审批的事项。
2、处长审批的事项
(1)本处季度、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办事程序等;
(2)指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省直有关部门会签文稿的承办人;
(3)核准规定内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注册;
(4)其他审批事项。
(二)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
1、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提出省直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会签稿的修改意见;
3、编制全省标准化工作中、长期规划;
4、起草全省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
5、提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注册意见;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一、主要执法职责
(一) 拟定本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和安全认证工作制度;
(二) 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全省锅容管特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和安全认证工作;
(三) 负责全省锅容管特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的资格及安全认证的审查工作;
(四) 组织对锅容管特设备事故统计、分析、调查、提出处理批复意见;
(五) 组织和负责对锅容管特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 组织开展全省锅容管特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检查,依法查处锅容管特"三无"产品。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二)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四)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五)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六)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七)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八)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九)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十)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十一)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十二)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十三) 《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
(十四)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十五) 《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
三、法定职权范围
(一) 法规(包括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1、提出本处专业法规的制定计划;
2、负责起草本处业务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3、对有关锅容管特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二) 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1、组织制定全省锅容管特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中、长期规划;
2、组织制定全省锅容管特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年度工作要点和实施计划;
3、综合管理全省锅容管特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检验环节和进出口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和安全认证;
4、监督检查各设区市锅容管特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
5、组织对锅容管特设备事故的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
6、指导本省锅容管特质量监督、检测检验技术性工作;。
四、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执法职权履行职责;
(二)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履行职责;
(三)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告之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 向局领导指出加强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
五、执法具体目标和要求
(一) 积极参与锅容管特安全监察的地方立法,不断完善法律和法规体系;
(二)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保障锅容管特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三) 纠正执法偏差,杜绝执法腐败;
(四) 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五) 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锅容管特监察人员的法制观念、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执法人员在锅容管特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
(一) 处长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1、经处长审核,报局领导审批的行政行为或者事项:
(1)本处室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办法;
(2)省直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会签稿的修改意见;
(3)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处理意见;
(4)全省锅容管特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中、长期的计划;
(5)全省锅容管特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年度工作要点及计划;
(6)全省锅容管特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打假、现场监察年度计划;
(7)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资格、安全认证审查意见;
(8)锅容管特安全管理、检测检验、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
(9)全省锅容管特设备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2、处长审批的事项
(1)指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办法和省直有关部门会签文稿的承办人;
(2)指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人;
(3)指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职责范围内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职责范围内行政公文函件;
(5)其他审批事项。
(二) 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
1、起草本处室业务范围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提出省直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会签稿的修改意见;
3、起草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处理意见;
4、起草事故处理批复意见;
5、起草全省锅容管特设备安全管理、检测检验、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方案;
6、起草锅容管特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年度工作要点及计划;
7、起草锅容管特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中、长期规划;
8、提出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资格、安全认证审查意见;
9、起草锅容管特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打假、现场监察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