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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行政许可项目: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六条: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质监主管部门

  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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