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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项目: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实施机关:设区市质监主管部门;省质监局(负责实施其中大型电站锅炉、铁路罐车、高压水晶釜、客运索道的登记)

  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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