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项目: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实施机关:设区市质监主管部门;省质监局(负责实施其中大型电站锅炉、铁路罐车、高压水晶釜、客运索道的登记)
附: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