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实施机关:设区市以上质监主管部门
附: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