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汁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附:办事指南